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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有效
电动三轮车、电动摩托车的充电行为及其监督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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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