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向社会公布。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

鼓励和支持新建、改建、扩建的燃煤集中供暖项目,以及在用燃煤集中供暖设备、设施,达到国家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