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清洁化能源供应和保障机制,支持清洁化能源项目建设,建立固定的生物质等清洁化能源供应点,保障清洁化能源质量安全、价格稳定、供应及时。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负荷需求,有计划地开展电网改造升级,满足清洁取暖用电需求。

鼓励和支持清洁化能源就地消纳,提高清洁化能源供给能力,降低清洁取暖成本。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