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洁取暖示范区建设。市清洁取暖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引导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率先使用清洁取暖新工艺、新设备。

鼓励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参与清洁取暖示范镇、示范村、示范街创建。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