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拓宽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渠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反馈,并对在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