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供水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进行水质监测或者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不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