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三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备用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应的水质标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