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划定或者调整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具体地理边界、面积,并在周边区域公共场所张贴公告。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等区域设立符合国家有关图形标志标准的、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在取水口周围安装监控设备。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监控设备等的管理和维护。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