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