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