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集贸市场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保洁人员,保持经营场所及其周围无暴露垃圾、积存污水、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不得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放污水、倾倒尘土或者抛投废弃物。
从事废品收购或者废弃物接纳作业的经营人应当保持作业场所整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收购的废弃物向外散落。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修理作业的经营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油、污水外流,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