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

(四)乱扔动物尸体;

(五)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活动;

(六)其他影响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