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规范指导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工作。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可以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