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行政机关认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失信行为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应当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造成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