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行政机关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方式纠正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使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遵循必要、适当、审慎的原则。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确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当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