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通过选聘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开展案件评查、专项督查、个案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防止、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