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仰韶文化遗址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广电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仰韶文化遗址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