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仰韶文化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仰韶文化遗址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内仰韶文化遗址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仰韶文化遗址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