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仰韶文化遗址,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仰韶村遗址、庙底沟遗址、北阳平遗址群、窑头人马寨遗址、城烟遗址等为代表的新石器时代仰韶时期古文化遗址。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