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仰韶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仰韶文化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一)仰韶文化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二)建筑基址、灰坑、道路、墓葬、窑址、作坊等遗迹;(三)陶器、石器、骨角器等遗物。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