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仰韶文化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仰韶文化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建筑基址、灰坑、道路、墓葬、窑址、作坊等遗迹;

(三)陶器、石器、骨角器等遗物。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