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仰韶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文物保护标志、界桩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