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文物保护标志、界桩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