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仰韶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