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仰韶文化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划定公布。

在仰韶文化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