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仰韶文化遗址保护规划时,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仰韶文化遗址保护规划应当与相关规划衔接。

经依法批准的仰韶文化遗址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