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仰韶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普查、专项调查、考古发掘等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拟定本区域的仰韶文化遗址清单,并由市文物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汇总形成仰韶文化遗址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公布。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