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仰韶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仰韶文化遗址名录制度。主要包括:(一)已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仰韶文化遗址;(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仰韶文化遗址;(三)其他需要保护的仰韶文化遗址。仰韶文化遗址名录应当载明遗址的名称、保护级别、保护责任人、地理坐标、四至界线、面积等信息。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