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仰韶文化遗址名录制度。主要包括:

(一)已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仰韶文化遗址;

(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仰韶文化遗址;

(三)其他需要保护的仰韶文化遗址。

仰韶文化遗址名录应当载明遗址的名称、保护级别、保护责任人、地理坐标、四至界线、面积等信息。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