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仰韶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对仰韶文化遗址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