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居民自行安装智能烟雾报警等装置,配备必要的灭火和疏散逃生器材。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