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居民住宅区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设施的水压和水量。扑救火灾时需要加压供水的,供水企业或者其他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加压供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消防水源建设。在建设农村给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公共消火栓,并保持消火栓的水压和水量。没有自来水管网的,应当利用天然水源或者设置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