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
(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日常巡查、宣传教育、消防演练;
(三)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四)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消防车通道、电动车不当充电和其他妨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确定消防安全楼(院)长,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