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消防车通道、电动车不当充电和其他妨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行为,或者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情节较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