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携带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