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携带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