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爱卫会成员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机构或者安排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开展爱国卫生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