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协调和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社区)、卫生家庭创建工作;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爱国卫生工作;
(五)指导爱国卫生志愿者活动;
(六)开展爱国卫生的其他工作。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爱卫办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