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