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不配合医疗机构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的;

(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的。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