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不配合医疗机构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的;(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四)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的。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