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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效

爱卫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应当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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