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爱卫会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监督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群众的建议和投诉。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