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爱国卫生工作未达标的村镇(社区)、单位、学校不得推荐为健康村镇(社区)、单位、学校。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