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爱卫会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卫生专业人员、志愿者等担任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在爱卫会的组织下协助开展爱国卫生监督工作。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