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爱卫会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履行爱卫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结果。

爱卫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依法处理的,爱卫会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