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责任单位应当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人员聚集、易孳生病媒生物等场所应当执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规定,确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