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 传染病疫情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九条有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责任单位应当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密度。人员聚集、易孳生病媒生物等场所应当执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规定,确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