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共场所应当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