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旅游景区环境卫生治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景区景点环境整洁、干净卫生;
(二)游览娱乐、休憩的设施设备整洁,建筑物墙壁无乱刻乱画;
(三)乡村旅游接待点、民宿、露营基地等环境、食宿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四)河湖、水塘等水域水面清洁;
(五)垃圾箱、果皮箱等设置规范,标识明显,及时清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六)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标识标准规范,功能齐备,干净卫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旅游景区环境卫生治理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