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五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驻军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周末卫生活动。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