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清洁规范第十五条有效乡村清洁实行保洁员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卫生公厕等乡村清洁设施的建设、配备情况,做好村庄保洁、公厕维护、设施维修公益性岗位设置及人员选聘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保洁员。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