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生产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指定或者设置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投放地点或者设施。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生活区域内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工作。

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垃圾和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技术规范的措施,防止发生扬散、流失、渗漏等,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