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应对能力。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预防与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定期开展科普教育等活动,培养和提高教职员工、学生的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