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加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气象灾害发生后,依法服从有关部门指挥,开展自救互救。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加气象灾害灾情收集与报告、防御知识宣传、防灾避灾等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